条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具有应有的驾驶知识与技能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由地(市)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实施。
第三条考试科目的顺序依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(简称科目一)、场所驾驶(简称科目二)、道路驾驶(简称科目三)依次进行,有一科目合格后,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第四条各科目考试内容。
科目一内容为: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;异常气候、繁杂道路、风险状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,简单伤者抢救和危险品的运送知识;所考车辆的整体结构、关键装置功效,车辆日常查验、保养、应用知识,常见问题的分析方式、紧急状况的处理知识。
科目二内容为:在配有障碍的场所驾驶车辆的能力。
科目三内容为:在具体道路上正确控制车辆驾驶的能力;遵守交通法规驾驶的水平;驾驶姿势及观查、判断、预料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。
第五条考试需在车辆管理所设置的考试场或指定道路、场地开展。并事先承诺考试日期、时间。
第六条有关考试车辆、场所、道路的规定。
(一)车辆:
1.大客车,车身8米以上,轴距3.9米以上。
2.重型货车,车身6米以上,轴距3.6米以上。
3.小型轿车,车身3.3米以上,轴距2.3米以上,轴距1.3米以上。
4.二、三轮摩托车,起码有四个挡位。
5.拖拉机带挂车。
6.其他考试用车,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。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可做为考试车辆;考试车辆务必悬架考试标志。
(二)场所:
1.内场路面平整,坡度小于1%,附着系数超过0.40;
2.桩位、标线。
(三)道路:
考试道路应有弯道、斜坡、交叉口及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等交通设施。考试大客车、重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,其他交通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。考试两轮摩托车的,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中进行。
第七条考试方式。
(一)科目一选用挑选、判断正误的办法,考试时间为45分钟。
(二)科目二选用被考人独立驾驶的方式。
(三)科目三选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员同乘考试车(两轮车及没法同乘的车辆除外),依照道路考试务必考行为用扣分法进行评定评分。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要拥有对应的驾照件。
第八条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要求承担出题。
(一)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。
题数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等法规的的考题为70%;安全驾驶、伤者抢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数为15%;车辆的结构、应用、日常查验、保养知识,常见问题的分析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%。
(二)科目二按所考车系选定桩考图。
桩考图全国统一。
(三)科目三由控制车辆驾驶,遵守交通法规行驶,观查、判断、预防、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构成,按不同车系设置务必考核的项目,并设置不过关、减20分、减10分、减5分的扣分规范。
车辆、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扣分规范化全国统一。
第九条考试合格规范。
(一)科目一,得成绩为总分数的90%以上。
(二)科目二,未出现以下状况之一的:
1.不按规定路经、顺序行驶;
2.擦碰桩杆;
3.车身出线;
4.移库不进;
5.中途停车2次;
6.歇火;
7.脚碰地(两轮车)。
(三)科目三100分成满分。合格规范:大客车90分以上,重型货车80分以上,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。
第十条每个学科考试一次,重考一频次。重考仍不合格的,此次考试停止。在教学驾照有效期内,可重新申请考试,再次考试的时长间隔不少于30天。
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,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,应当强调不合格的原因。
第十一条对考试含有舞弊行为的,应当场终止该学科考试,并视作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从业考试工作的人员,需要具备考试员资质,拥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予的考试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收费项目和标准,按照有关规定实行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。公安部1985年公布的《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》即行废除。